在香港,非法藥物主要受到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的管制。根據這條法例,在沒有適當的授權下,管有、製造和販賣這些藥物均屬違法。
管有危險藥物,或吸食、吸服、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一百萬元。
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。
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,非法製造危險藥物亦屬嚴重罪行,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。
任何人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、吸服、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、設備或器具均屬違法,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港幣一萬元。
除了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,毒後駕駛亦受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管制,一經定罪,可處下列一項或多項罰則:
觸犯與藥物有關的罪行,一經定罪,犯案者會留有案底,對他們將來升學、就業、旅遊和移民申請都會有一定影響。
詳細資料可參考以下網頁︰
警務處:
http://www.police.gov.hk/ppp_en/04_crime_matters/drug/law_pen.html
運輸署:
http://www.td.gov.hk/en/road_safety/safe_motoring_guides/drug_driving/index/drug_driving_offences/index.html